农村居住环境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了关于农村居民生活环境保护的一系列规定。这些法律条文旨在保护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环境的改善和保护。以下是关于农村居住环境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农村环境卫生的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耕地、宅基地和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章:农村环境卫生的保护
第四条:农村环境卫生保护的原则是“谁破坏、谁治理”,依靠农村居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采取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依法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对本村的环境卫生进行自查、自纠、自治。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八条:村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制度。
第十一条:禁止在农村盲目堆放、焚烧生活垃圾,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处理。
第四章:粪便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农村应当逐步建立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规划的人畜饮水点。
第十七条:禁止在水源保护区、饮水水源地附近排放污水、粪便。
第五章: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监测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开农村环境卫生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对本村的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农村环境卫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居住环境法律条文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法律条文也需要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需要农村居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多方共同参与,才能真正推动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取得实际成效。